航空障碍灯方案依据安装所在高度进行设计,高度不同所选用的航空障碍灯也不同。航空障碍灯方案由3个高度划分的界点。
1.高出周边地区地面不到45m的固定物体;
2.高出周边地区地面45m但不到150m的物体;
3.高出地面或周边地面水平面150m的物体。
以上三种高度分别需要设置不同的航空障碍灯方案,具体设置方案详见如下:
1.高出周边地区地面不到45 m的固定物体
面积不太大的高出周围地面不及45 m的物体应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
在使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可能不足或需要提前发出特别的警告之处,应使用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
B型低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按规定与B型中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大片面积的物体应用A型、B型或C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A型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注:一组建筑物均被视为大片面积的物体。
2.高出周边地区地面45 m但不到150 m的物体
应用A型、B型或C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A型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由A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105m以上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105m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105 m的等距离设置。
由B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45m以上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45 m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为交替的B型低光强障碍灯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并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 m的等距离设置。
由C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45 m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45 m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 m的等距离设置。
在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之处,应将障碍灯以不大于105 m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按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需要标示的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
3.高出地面或周边地面水平面150 m的物体
高出周围地面大于150 m的物体经航行研究表明应用高光强障碍灯标识才能在日间辨别时,应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标示。
在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之处,应将障碍灯以不大于105 m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按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需要标示的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
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约10 km半径范围内) 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则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用A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105 m的等距离设置。
由B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为B型低光强障碍灯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交替发光,并视情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m的等距离设置。
用C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 m的等距离设置。
注释:本文编制依据参考:《民用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及《航空障碍灯》(MH/T60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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